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142號債權人 陳芸 沄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琮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投資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㈢提出債務人「林琮翔」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㈣提出債權人 陳芸沄 之存摺影本(本件溢繳裁判費新臺幣3078元,請提供存摺以利將來退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