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9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越
訴訟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88,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