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至七之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