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睿鈞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斗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睿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在被告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住所,扣得被告所有殘留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斗1支,經送鑑驗後,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1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81100161號鑑驗書附卷可憑,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羅睿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而扣案之菸斗1支,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05號偵查卷第61頁),該菸斗1支顯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難以完全分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為違禁物,本件被告既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怡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