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清志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清志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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