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5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二五六九號、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九四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三三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二四七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三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六0九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六六三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中犯罪事實欄一內關於「及庚○○」之記載後,均應補充「子○○及乙○○」之記載;又關於「手機或相機」之記載後,應補充「或隨身聽等物」;另犯罪事實欄二內關於「偵辦」之記載後,應補充「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記載;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內應補充「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供認屬實,且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卷證存卷可稽」;又應補充「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騙,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另起訴書中關於原附表內容之記載,應予全數刪除,並增列為如下列附表所示之內容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三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六0九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六六三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附表編號五、十二及十三所示部分),因與本案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說明。查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是應依該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故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並依該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雖經地檢署通緝,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而於九十六年八月七日甫遭緝獲;然此既與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不符,自仍得依該條例減刑,併此說明。
三、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害人筆錄整理):
┌──┬────────┬───┬─────┬─────────┬────────────────┬─────────┐│編號│匯款時、日、地點│被害人│詐騙金額│轉入金融機構及帳號│詐騙方式│備註│││││(新臺幣)││││├──┼────────┼───┼─────┼─────────┼────────────────┼─────────┤│1│九十五年十二月二│丙○○│五千八百元│己○│被害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被害人提供匯款明細│││十六日十四時三十│(七二││板橋國慶郵局│奇摩拍賣網站與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一紙(台北縣政府警│││四分許至臺中市西│年二月││局號0000000│不詳之賣家購買手機,約定交易金額│察局三重分局北縣警│││區華南銀行以AT│四日生││帳號0000000│,並匯款後,對方稱會將手機寄給被│重偵字第0九六00│││M轉帳方式匯入右│)│││害人,第二次聯絡,對方稱已寄出,│三一0四八號卷第十│││揭帳戶。││││第三次聯絡就聯絡不上,被害人始知│三、二一頁;台中市│││││││受騙。│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分││││││││一刑字第0九六00││││││││一三三三六號卷第一││││││││頁)│├──┼────────┼───┼─────┼─────────┼────────────────┼─────────┤│2│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卯○○│八千五百元│己○│被害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被害人提供匯款明細│││十六日十四時三十│(六一││板橋國慶郵局│奇摩拍賣網站與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一紙(台中市警察局│││四分許至臺中市西│年三月││局號0000000│不詳之賣家購買手機,約定交易金額│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屯區合作金庫以A│五日生││帳號0000000│,並匯款後,對方稱隔日會將手機寄│字第0000000│││TM轉帳方式匯入│)│││給被害人,因未收到,被害人再與對│九七一號卷第八、十│││右揭帳戶。││││方聯絡,對方就聯絡不上且手機停用│九頁)│││││││,被害人始知受騙。││├──┼────────┼───┼─────┼─────────┼────────────────┼─────────┤│3│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庚○○│一萬零五百│己○│被害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被害人提供轉帳匯款│││十六日十四時三十│(六四│元│板橋國慶郵局│奇摩拍賣網站下標,與一名真實姓名│明細一紙(台北縣政│││八分許以華南銀行│年四月││局號0000000│、年籍不詳之賣家購買一台數位相機│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北│││帳號00八七0二│二三日││帳號0000000│,約定交易金額,並匯款後,對方稱│縣警重偵字第0九六│││00000000│生)│││會將商品寄給被害人,但事後聯絡就│0000000號卷│││一網路轉帳方式匯││││聯絡不上,被害人始知受騙。│第三二、四十頁)│││入右揭帳戶。││││││├──┼────────┼───┼─────┼─────────┼────────────────┼─────────┤│4│九十五年十二月二│辛○○│四千元│己○│被害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被害人未提供匯款明│││十八日十二時十四│(七五││板橋國慶郵局│奇摩拍賣網站與一名真實姓名、年籍│細(台北縣政府警察│││分許至淡江大學內│年三月││局號0000000│不詳之賣家購買隨身聽,約定交易金│局三重分局北縣警重│││之郵局以ATM轉│二十日││帳號0000000│額,並匯款後,對方稱會將隨身聽寄│偵字第0九六00三│││帳方式匯入右揭帳│生)│││給被害人,嗣因對方未將貨物寄出,│一0四八號卷第四二│││戶。││││且聯絡不上,被害人始知受騙。│頁)│├──┼────────┼───┼─────┼─────────┼────────────────┼─────────┤│5│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戊○○│五千元│己○│被害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被害人提供匯款明細│││十七日九時四十分│(七一││板橋國慶郵局│奇摩拍賣網站與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一紙(台北縣政府警│││許至基隆港東郵局│年十一││局號0000000│不詳之賣家購買相機,約定交易金額│察局三重分局北縣警│││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月九日││帳號0000000│,並匯款後,對方稱已將相機寄給被│重偵字第0九六00│││入右揭帳戶。│生)│││害人,但被害人並未收到,之後就聯│三一0四八號卷第五│││(業經起訴及基隆││││絡不上,被害人始知受騙。│七、六一頁;基隆地│││地檢署移送併案審│││││方法院檢察署九六年│││理)│││││偵字第一五七三號卷││││││││第十四頁)│├──┼────────┼───┼─────┼─────────┼────────────────┼─────────┤│6│九十五年十二月二│癸○○│九千元│己○│被害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被害人提供轉帳明細│││十六日二十時十八│(六七││板橋國慶郵局│奇摩拍賣網站與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一紙(台北縣政府警│││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年十二││局號0000000│不詳之賣家購買商品,對方稱要進行│察局三重分局北縣警│││帳方式匯入右揭帳│月三一││帳號0000000│網路競標,要被害人盡快匯款,被害│重偵字第0九六00│││戶。│日生)│││人不疑有他,立即以網路銀行匯錢,│三一0四八號卷第六│││││││之後被害人始知受騙。│五、七一頁)│├──┼────────┼───┼─────┼─────────┼────────────────┼─────────┤│7│九十五年十二月二│丑○○│八千五百元│己○│被害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被害人提供匯款明細│││十六日二十時三十│(六四││板橋國慶郵局│奇摩拍賣網站與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一紙(台北縣政府警│││九分許至新竹市關│年十一││局號0000000│不詳之賣家購買手機,約定交易金額│察局三重分局北縣警│││東路便利商店內第│月十二││帳號0000000│,並匯款後,對方就聯絡不上,被害│重偵字第0九六00│││一銀行以ATM轉│日生)│││人始知受騙。│三一0四八號卷第七│││帳方式匯入右揭帳│││││二、七九頁)│││戶。││││││├──┼────────┼───┼─────┼─────────┼────────────────┼─────────┤│8│九十五年十二月二│甲○○│六千三百元│己○│被害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被害人提供匯款明細│││十七日十五時二十│(五七││板橋國慶郵局│奇摩拍賣網站與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一紙(台北縣政府警│││六分許至台新銀行│年六月││局號0000000│不詳之賣家購買IPOD二台,約定│察局三重分局北縣警│││以ATM轉帳方式│二日生││帳號0000000│交易金額,並匯款後,對方並未將商│重偵字第0九六00│││匯入右揭帳戶。│)│││品寄給被害人,且聯絡不上,被害人│三一0四八號卷第八│││││││始知受騙。│一、八八頁)│├──┼────────┼───┼─────┼─────────┼────────────────┼─────────┤│9│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壬○○│六千二百元│己○│被害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被害人提供郵局存摺│││十八日二十二時許│(六三││板橋國慶郵局│奇摩拍賣網站與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影本及匯款明細各一│││至臺中市東區建成│年三月││局號0000000│不詳之賣家購買手機,約定交易金額│紙(台北縣政府警察│││路口郵局以ATM│十五日││帳號0000000│,並匯款後,對方稱會將手機寄給被│局三重分局北縣警重│││轉帳方式匯入右揭│生)│││害人,但被害人始終未收到,之後聯│偵字第0九六00三│││帳戶。││││絡就聯絡不上,被害人始知受騙。│一0四八號卷第九二││││││││、九九頁;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九六000││││││││0二二四號卷第一頁││││││││)│├──┼────────┼───┼─────┼─────────┼────────────────┼─────────┤││九十五年十二月二│丁○○│八千八百元│己○│被害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被害人未提供匯款明│││十八日零時許以網│(七十││板橋國慶郵局│奇摩拍賣網站與一名真實姓名、年籍│細(台北縣政府警察│││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年三月││局號0000000│不詳之賣家購買手機,得標後,即依│局三重分局北縣警重│││入右揭帳戶。│三一日││帳號0000000│對方指示用網路銀行線上轉帳方式匯│偵字第0九六00三││││生)│││款後,始終未收到貨品,且事後聯絡│一0四八號卷第一0│││││││就聯絡不上,被害人始知受騙。│三頁)│├──┼────────┼───┼─────┼─────────┼────────────────┼─────────┤││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寅○○│五千八百元│己○│被害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被害人未提供匯款明│││十八日十三時六分│(六三││板橋國慶郵局│奇摩拍賣網站與一名真實姓名、年籍│細(台北縣政府警察│││許至銀行以ATM│年四月││局號0000000│不詳之賣家購買手機,約定交易金額│局三重分局北縣警重│││轉帳方式匯入右揭│二一日││帳號0000000│,並匯款後,對方稱會將手機寄給被│偵字第0九六00三│││帳戶。│生)│││害人,但被害人始終未收到,再次聯│一0四八號卷第一一│││││││絡就聯絡不上,被害人始知受騙。│七頁)│├──┼────────┼───┼─────┼─────────┼────────────────┼─────────┤│12│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子○○│五千五百元│己○│被害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被害人提供匯款明細│││十八日十四時三十│(七五││板橋國慶郵局│奇摩拍賣網站與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一紙(士林地方法院│││分許至台北市文化│年九月││局號0000000│不詳之賣家購買隨身聽,約定交易金│檢察署九六年度偵字│││大學郵局以ATM│十三日││帳號0000000│額,並匯款後,對方稱會將隨身聽寄│第四一五七號卷第八│││轉帳方式匯入右揭│生)│││給被害人,但被害人始終未收到,再│、十七頁)│││帳戶。(板橋地檢││││次聯絡就聯絡不上,被害人始知受騙││││署移送併辦)││││。││├──┼────────┼───┼─────┼─────────┼────────────────┼─────────┤│13│九十五年十二月二│乙○○│一萬五千一│己○│被害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被害人提供匯款明細│││十六日十二時四十│(六三│百二十元│板橋國慶郵局│奇摩拍賣網站與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一紙(台北地方法院│││八分許至臺北市中│年一月││局號0000000│不詳之賣家購買手機及相機,約定交│九六年度偵字第一二│││國信託銀行以AT│八日生││帳號0000000│易金額,並匯款後,對方稱會將手機│九0三號卷第五、十│││M轉帳方式匯入右│)│││及相機寄給被害人,但被害人始終未│二頁)│││揭帳戶。(臺北地││││收到,再次聯絡就聯絡不上,被害人││││檢署移送併辦)││││始知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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