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76號抗告人 楊文烈 相對人 王文鈴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6年度司票字第8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嗣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106年度司票字第848號)獲准,抗告人不服,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並為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之准駁,尚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持有系爭本票,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27紙為證,依形式上觀察,系爭本票之法定應記載事項均已記載齊備,乃有效票據,原裁定查明上情認應准許相對人持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文姍
法官黃宣撫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表:
┌────────────────────────────┐│106年度抗字第7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001│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3年8月20日│785510│├──┼───────┼────┼───────┼────┤│002│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3年9月20日│785511│├──┼───────┼────┼───────┼────┤│003│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3年10月20日│785512│├──┼───────┼────┼───────┼────┤│004│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3年11月20日│770763│├──┼───────┼────┼───────┼────┤│005│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3年12月20日│785514│├──┼───────┼────┼───────┼────┤│006│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4年1月20日│785515│├──┼───────┼────┼───────┼────┤│007│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4年2月20日│785516│├──┼───────┼────┼───────┼────┤│008│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4年3月20日│785517│├──┼───────┼────┼───────┼────┤│009│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4年4月20日│785518│├──┼───────┼────┼───────┼────┤│010│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4年5月20日│785519│├──┼───────┼────┼───────┼────┤│011│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4年6月20日│785520│├──┼───────┼────┼───────┼────┤│012│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4年7月20日│785521│├──┼───────┼────┼───────┼────┤│013│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4年8月20日│785522│├──┼───────┼────┼───────┼────┤│014│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4年9月20日│785523│├──┼───────┼────┼───────┼────┤│015│100年7月20日│40,000元│104年10月20日│785524│├──┼───────┼────┼───────┼────┤│016│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4年11月20日│785525│├──┼───────┼────┼───────┼────┤│017│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4年12月20日│770751│├──┼───────┼────┼───────┼────┤│018│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5年1月20日│770752│├──┼───────┼────┼───────┼────┤│019│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5年2月20日│770753│├──┼───────┼────┼───────┼────┤│020│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5年3月20日│770754│├──┼───────┼────┼───────┼────┤│021│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5年4月20日│770755│├──┼───────┼────┼───────┼────┤│022│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5年5月20日│770756│├──┼───────┼────┼───────┼────┤│023│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5年6月20日│770757│├──┼───────┼────┼───────┼────┤│024│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5年7月20日│770758│├──┼───────┼────┼───────┼────┤│025│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5年8月20日│770759│├──┼───────┼────┼───────┼────┤│026│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5年9月20日│770760│├──┼───────┼────┼───────┼────┤│027│100年7月19日│40,000元│105年10月20日│77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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