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07號原告 薛尉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炤宇 (原名: 陳宗聖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炤宇(原名:陳宗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329元(包括本金1,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12日之利息328.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丁俞尹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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