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85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理人 陳禹安 債務人 陳淑靜
孫姜柳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4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77,420元113年2月27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2.22%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