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5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豐華印刷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19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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