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66號聲請人 許慶隆 代理人 郭鎮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神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許慶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神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神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神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駒公司)之清算人,神駒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日以109年度司司字第136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所編製之各項文件經股東於108年10月21日予以承認,同時決議選任聲請人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神駒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神駒公司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計算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神駒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許慶隆願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同意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司司字第5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8年度司司字第266號請求清算展延事件、108年度司司字第437號及109年度司司字第136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前聲報於108年1月24日就任神駒公司之清算人,於同年3月8日經本院以新北院輝民事謙108年度司司字第50號函予備查,且神駒公司清算完結後,並經本院於109年4月24日以109年度司司字第136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神駒公司之清算人,對該公司之業務及簿冊文件甚為悉,又為公司股東臨時會所選任,由其擔任神駒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應屬合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神駒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