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電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耀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 吳啟時 即鴻仕水電行及被告 馮正寰 發支付命令,而被告馮正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3,030元,應
繳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
㈡依原告所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票
款?或依買賣關係請求給付貨款?本件訴訟標的及管轄之關係為何?請具體釋明之。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暨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送達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