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健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6399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健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健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同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2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民國106年4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二)又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8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執行刑,則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惟仍應受法律內部界限之拘束。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8月,且不得輕於各罪宣告最長期即編號9之有期徒刑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9至1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加計前次編號1至8所示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21日│105年5月20日│105年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200號│毒偵字第2200號│毒偵字第418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沙簡字第││事實審││1404號│1404號│568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26日│105年10月26日│105年11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沙簡字第││││1404號│1404號│568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9日│105年11月9日│105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363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3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寄藏贓物│寄藏贓物│寄藏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3日前某│104年11月3日前某│104年10月23日至│││日│日│104年11月3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306號│偵字第6306號│偵字第630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1650號│1650號│1650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18日│105年11月18日│105年11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650號│1650號│1650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699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7│8│9│├────────┼────────┼────────┼────────┤│罪名│加重竊盜(聲請書│寄藏贓物(聲請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誤載為贓物)│誤載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日│104年11月3日前某│105年10月5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偵字第6306號│偵字第6306號│字第433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650號│1650號│1888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18日│105年11月18日│106年2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650號│1650號│1888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106年3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699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757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5日│105年5月22日│104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334號│毒偵字第262號│撤緩毒偵字第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366││事實審││1888號│426號│號││├────┼────────┼────────┼────────┤││判決日期│106年2月22日│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366││││1888號│426號│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30日│106年4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758號│執字第5791號│執字第6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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