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告鑫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9,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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