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聖文 債務人 何繼歡 債務人 張志杰
一、債務人何繼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參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何繼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張志杰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