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27號
原告 王錦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 律師
胡孟郁 律師
被告 周誌緯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1時5分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汪郁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27號
原告 王錦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 律師
胡孟郁 律師
被告 周誌緯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1時5分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