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27號

原告 王錦堂

王錦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 律師

胡孟郁 律師

被告 周誌緯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1時5分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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