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05號

原告 翁鳳嬌

被告 林立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5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立峯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53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