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1號上訴人乙○○
巷97號9樓訴訟代理人 薄正任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丙○因97年訴字第331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19,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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