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吳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4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吳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
告行為時係已滿80歲之人,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考,衡諸其犯罪手段與情節非重,本院認宜依刑法第18條
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
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23頁),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42條第3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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