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林芃孜 即 林紫薇 兼 林土金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柏樺 兼林土金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威辰 即林土金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耿 鋒即林土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威辰、 林耿鋒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土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芃孜即林紫薇、王柏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3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7690元│王柏樺、林│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威辰、林耿│1月01日起│8月28日止│││││鋒、林芃孜├──────┼──────┼───────┤│││即林紫薇│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8月29日起│││└──┴───────┴─────┴──────┴──────┴───────┘┌──────────────────────────────────────┐│違約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7690元│王柏樺、林│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威辰、林耿│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鋒、林芃孜│││率百分之十,逾││││即林紫薇│││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