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告 黃仁安 訴訟代理人 吳紀賢 律師
張凱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楊梅區公所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原告陳報之被告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6,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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