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債權人 蔡丞堯 債權人匯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昌 前列二人共同上列債權人蔡丞堯等二人因與債務人 潘偉璽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丞堯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