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26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許紀瀚 債務人 張漩箏 即 張令儀 即 張采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參佰陸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