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78號

被告 李承勳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吳岳輝 律師

蘇文奕 律師

兼聲請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4號案件於民國114年3月26日、6月4日行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准許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4號案件於民國114年3月26日、6月4日行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以釐清開庭過程及勘驗結果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所請經本院審酌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且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等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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