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9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義凱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憲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9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1,718元(即以請求返還土地面積601平方公尺於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