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83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蔡宜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子 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黃子「育」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