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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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439號原告 黃煥華 被告 徐培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09年7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2,21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10日送達給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