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皇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皇裕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