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告 張意珠

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 律師

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人仰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楊人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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