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習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告 鍾肇展 送達代收人 徐秀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新竹 偉文 補習班間返還補習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新竹偉文補習班之地址。
二、請查明被告新竹偉文補習班組織型態及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