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11063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
求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25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販賣非法輸入之醫療器
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扣案之未開封瞳孔放大片壹佰玖拾壹瓶、已開封瞳
孔放大片叁拾叁瓶、瞳孔放大片肆拾伍瓶均沒收。
甲○○犯幫助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販賣非法輸入之醫療器
材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丙○○犯幫助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販賣非法輸入之醫療器
材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被告丙○○除提供其申請設立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予
被告乙○○及其共犯 陳富民 ,刊登在網站上,作為被告乙○
○與共犯陳富民販賣隱形眼鏡之聯絡電話外,尚提供其華南
銀行蘆洲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供販賣隱形眼鏡匯款帳戶
使用。
2、證據部分尚有:
1登載內容為「華南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
名丙○○」之電腦網頁資料(見板檢97年他字第4589號第
4頁背面)、被告丙○○在華南銀行的開戶及往來明細表
(見板檢97年偵字第25627號第5至13頁)。
2扣案之證物除未開封瞳孔放大片191瓶、已開封瞳孔放大
片33瓶、瞳孔放大片45瓶外,尚有如附表所示之物。
3扣案之未開封瞳孔放大片191瓶、已開封瞳孔放大片33瓶
、瞳孔放大片45瓶乃與本件被告乙○○共犯之陳富民所有
,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
定宣告沒收。而本件係以郵寄方式為商品之輸入,再藉由
網路平台販售,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雖為本案之佐證,惟
非直接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二、至被告丙○○提供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華南銀行蘆洲
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供販賣隱形眼鏡聯絡及匯款帳戶使
用之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部分(
97年度偵字第25627號),因與本件起訴事實為同一案件,
本院應併予審究,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450
條第1項,藥事法第84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藥事法第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名稱│數量│
├──┼─────────────────┼─────┤
│一│大宗限時郵資已付貼紙│1批│
├──┼─────────────────┼─────┤
│二│宅急便送貨單│1批│
├──┼─────────────────┼─────┤
│三│報關單│1批│
├──┼─────────────────┼─────┤
│四│郵局交寄大宗函件存根│1批│
├──┼─────────────────┼─────┤
│五│信封(用過)│32個│
├──┼─────────────────┼─────┤
│六│信封(未使用過)│3包│
├──┼─────────────────┼─────┤
│七│名片│3盒│
├──┼─────────────────┼─────┤
│八│甲○○郵局儲金簿(含已用完)│2本│
├──┼─────────────────┼─────┤
│九│甲○○郵局提款卡│1張│
├──┼─────────────────┼─────┤
│十│甲○○郵局通儲提款印章│1枚│
├──┼─────────────────┼─────┤
│十一│Transcend1GB隨身碟│1個│
├──┼─────────────────┼─────┤
│十二│NOKIA手機(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隻│
││)││
├──┼─────────────────┼─────┤
│十三│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滑鼠)│1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