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36號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佩誼蘇玲 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3,310元,應繳裁
   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4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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