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30號聲請人 薛仁燈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究為為攸紘企業有限公司,亦或攸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僅有攸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上,如為攸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檢附經更改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