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4號原告 蔡添全 被告 劉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231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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