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減刑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仍照原判決宣告標準定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6年3月9日│96年3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686│96年度速偵字第686││││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2175號│96年度簡字第217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3日│96年4月1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2175號│96年度簡字第2175號││決├────┼─────────┼─────────┤││確定日期│96年5月14日│96年5月14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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