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傅國誌 債務人 曾明富鍾佩芳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管理被繼承人鍾佩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19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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