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 王睿鴻 即王 璿智 債務人 梁芹華 即 梁秀卿 債務人 王銘 信
一、債務人王睿鴻即 王璿智 、 王銘信 、梁芹華即梁秀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睿鴻即王璿智前就讀臺灣觀光經營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梁芹華即梁秀卿、王銘信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00,071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0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本案就學貸款應於民國(以下同)101年8月1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101年7月1日),詎債務人王睿鴻即王璿智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本金100,07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另債務人梁芹華即梁秀卿、王銘信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071│王睿鴻即王│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83%│││元│璿智、王銘│月1日起││││││信、梁芹華│││││││即梁秀卿││││└──┴──────┴─────┴──────┴─────┴──────┘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071│王睿鴻即王│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璿智、王銘│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信、梁芹華│││百分之十,逾期││││即梁秀卿│││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