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壹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