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4號債權人 廖鐘秀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黃太正 、 蕭乖 、 蘇博 、 鄭有義 及 盧媽 愛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支付命令必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違反上開規定者,經命定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廖鐘秀梅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黃太正、蕭乖、蘇博、鄭有義及盧媽愛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債權人未繳納,亦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及載明被繼承人黃太正、蕭乖、蘇博、鄭有義及盧媽愛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址。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15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09年3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