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

債權人 柯信宏

上列債權人柯信宏因與債務人 陳映儒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柯信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附借據所載,借款期限為民國113年11月10日至115

年10月10日,似尚未全部到期,請釋明臺端得請求債務人給

付新臺幣83,749元之依據及計算式,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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