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
債權人 柯信宏
上列債權人柯信宏因與債務人 陳映儒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柯信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附借據所載,借款期限為民國113年11月10日至115
年10月10日,似尚未全部到期,請釋明臺端得請求債務人給
付新臺幣83,749元之依據及計算式,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
債權人 柯信宏
上列債權人柯信宏因與債務人 陳映儒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柯信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附借據所載,借款期限為民國113年11月10日至115
年10月10日,似尚未全部到期,請釋明臺端得請求債務人給
付新臺幣83,749元之依據及計算式,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