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029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芯慧 、 范邵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究為「范邵奇」或「 范劭奇 」,並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