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宇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捌捌捌玖公克、零點玖貳捌伍公克、參點肆參玖參公克、參點肆柒壹參公克,含包裝袋肆只)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辛宇豪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9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透明結晶物5小包鑑驗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之透明結晶物5小包,現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此有106年度安保字第228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見中檢毒偵4914卷第37頁),足見本件聲請之沒收財產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本院依法有管轄權。
(二)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經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914、49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憑。
(三)本件扣案之殘渣袋1只、透明結晶4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8889公克、0.9285公克、3.4393公克、3.4713公克),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於104年9月2日所出具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堪認扣案之殘渣袋1只及透明結晶4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無誤,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4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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