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詹勲志 代理人 黃國媛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6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聲請人112年9月15日聲請更生狀、國泰世華銀行112年9月18日陳報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父親 詹孟洲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遺產稅申報資料、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聲請人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繼承內容(如保險金、不動產等)。
六、請說明聲請人名下基金、股票或類似之有價證券價值各為何?並提出上開財產之價值證明到院。
七、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車輛現值?有無設定動產抵押予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債務數額?該債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拍賣不足額或預估不足額為多少?並就上開事項提出證明文件及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八、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九、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各類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最新」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生活支出數額(聲請人之「個人」支出、子女扶養費數額需分開列表),並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三、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四、請詳細說明112年6月17日至000年0月00日出國之地點、原因?機票、食宿等出國相關費用如何支付?花費數額為何?聲請人何以有資力負擔上開費用?並請就上開事項提出證明文件。
十五、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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