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號原告 林良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莞尚美紡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917元(計算式:13,375元×2/3=8,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58元(計算式:13,375元-8,917元=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