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284號聲請人 李江益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5日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依法於113年8月1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費,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