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294號刑事判決,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豐簡字第494號刑事簡易判決、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257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普通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4月21日│民國96年6月16日│民國96年6月16日│││凌晨2時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速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字第2496號│字第3001號│第2515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29│96年度豐簡字第49│96年度易字第6257││實││4號│4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4月18日│96年7月2日│97年1月2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29│96年度豐簡字第49│96年度易字第6257││決││4號│4號│號││├────┼────────┼────────┼────────┤││確定日期│97年5月19日│96年7月30日│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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