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侵上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6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簡翊玹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沈宜生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