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一:
(一)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應敘明係於何時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債務協商,及於何時起毀諾。
(三)聲請人應敘明每月實際支出及負擔之家庭生活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敘明支出受扶養人扶養費之項目,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提出受扶養人 張文銘張琇珊 之在學證明文件及繳納學雜費收據。
(六)說明現有存款之金融機構,並提出該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和最近6個月之內頁補摺資料。
(七)配偶 林淑敏 積欠債務證明文件,及其債務協商文件(含每月還款書)。
(八)受扶養人張琇珊於93年11月30日經鑑定為輕度智障,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聲請人應釋明張琇珊每月是否領有政府補助金?如領有政府補助金,每月金額若干?
(九)說明現除積欠債權人清冊上所列之金融機構債務外,是否有其他非金融機構之債務存在(如一般民間私人間借貸),金額各為若干。
(十)原任職冠榮機械公司,於何時離職,並提出證據釋明離職後迄今從事之工作及其收入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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