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22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齊秀穎 (原名: 齊章吟 )(即 李曼君 之繼承人)債務人 齊章秀 (即李曼君之繼承人)債務人 齊章豪 (即李曼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被繼承人李曼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計算方式: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