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號

聲請人 歐慶洋

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

相對人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聲請人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相對人不得終止契約,爰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3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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